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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刊号》

来源:教务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9/30 09:58:34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12月10日批准,1989年7月1日实施)

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及其印刷与存贮格式,使在中国登记的每一种报纸和期刊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唯一的标准编码,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报刊的出版发行和信息交换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也为图书情报部门的报刊管理和服务创造方便条件。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中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正式登记的报刊和期刊。所有批准登记的报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可分配国内统一刊号,其中公开发行的报刊还可分配国际标准刊号。

2引用标准

GB 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中国标准刊号的结构

中国标准刊号(CSSN)由一个以“ISSN”为标识的国际标准刊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ng-ISSN)和一个以中国国别代码“CN”为标识的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其一般格式如下:

ISSNxxxx-xxxx

CNxx-xxxx/YY

例如:ISSN1000-0097

CN11-1340/G2

3.1国际标准刊号(ISSN)

国际标准刊号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3297《文献工作—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按国际标准ISO3297规定,一个国际标准刊号由以“ISSN”为前缀的8位数字(两段4位数字,中间以一连字符“—”相接)组成。如:ISSN1234—5679,其中前7位为单纯的数字序号,无任何特殊含义,最后一位为计算机校验位,其数值根据前7位数字依次以8~2加权之和、以11为模数按附录B所示的方法计算得到。在前缀ISSN与数字之间应空一个字距。

3.2国内统一刊号

国内统一刊号以GB2659所规定的中国国别代码“CN”为识别标志,由报刊登记号和分类号两部分组成,前者为国内统一刊号的主体,后者为补充成分,其间以斜线“/”隔开,结构形式为:

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

3.2.1报刊登记号

一个报刊登记号为定长的6位数字,由地区号(2位数字)和序号(4位数字)两部分组成,其间以连字符“—”相接,亦即:报刊登记号=地区号+序号。

3.2.1.1地区号按GB2260所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号给出。

3.2.1.2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各地区的刊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统一作为报纸的序号,1000~4999统一作为期刊的序号,5000~9999暂不使用。

3.2.2分类号

分类号作为国内统一刊号的补充成分用以说明报刊的主要学科范畴,以便于分类统计、订阅、陈列和检索。一种报刊只能给定一个分类号。

3.2.2.1期刊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其中文化教育(G类)、自然科学(O类)和工业技术(T类)的期刊按该分类法的二级类目给出(参见附录C)。

3.2.2.2报纸暂不加分类号。

4中国标准刊号的印刷与存贮格式

4.1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每期报刊的固定显著位置及版权说明位置处。它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也可分开印刷。对于报纸,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其刊头下方,其中国际标准刊号(ISSN)在左,国内统一刊号在右。对于期刊,中国标准刊号除应印在版权标识位置处外,还应将国际标准刊号(ISSN)部分印在封面的右上角,国内统一刊号部分印在封四下方。

4.2对于不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报刊,按4.1所规定的位置单独印刷国内统一刊号。

4.3对于向国外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之前加印中国国别代码“CN”

如:CN ISSN 1000—0097

4.4对于通过邮局系统发行的报刊,允许在国内统一刊号之前,加印邮政标志符号,但此标志不得视为刊号的一部分。

4.5中国标准刊号各部分的印刷字体均不应小于13级照排字(新五号黑体字)。

4.6当在计算机内部或机读磁带上存贮中国标准刊号时,可在国际标准刊号字段内省略ISSN及连字符,在国内统一刊号字段内省略CN及连字符,以节省存贮空间。

附录A:中国标准刊号的管理

(补充件)

A1中国标准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国内统一刊号是中国标准刊号的必要成分。

A2中国标准刊号的两部分应以一种报纸或一种期刊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国家指定部门批准出版的证件。

A3国内统一刊号由申请报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并属公开发行范围的报刊可再申请国际标准刊号。

A4国际标准刊号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负责分配,一种报刊的国际标准刊号依据其识别题名唯一地确定。

A5国内统一刊号中的分类号由期刊编辑出版部门参照附录C提出方案,于申请登记时报送审定。

A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被批准登记的报刊发给报刊登记证,证上应注明发行范围(公开或内部)及分配的国内统一刊号。

A7 ISDS中国中心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家管理部门向申请获准的报刊发给国际标准刊号(ISSN)分配通知书,并负责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国际中心报送该刊的标准数据记录。

附录B:国内统一刊号采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类号一览表

(参考件)

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哲学

C社会科学总论

D政治、法律

E军事

F 经济

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G0综合性文化刊物

G1世界各国文化事业

G2各项文化事业

G3科学、科学研究工作

G4教育

G8体育

H语言、文字

I文学术

J艺术

K历史、地理

N自然科学总论

O数理科学和化学

O1数学

O3力学

O4物理学

O6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

S农业、林业

T 工业技术总论

TB一般工业技术

TD矿业工程

TE石油、天然气工业

TF冶金工业

TG金属学、金属工艺

TH机械、仪表工业

TJ武器工业

TK动力工程

TL原子能技术

TM电工技术

TN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

TP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

TQ化学工业

TS轻工业、手工业

TU建筑科学

TV水利工程

U交通运输

V航空、宇宙飞行

X环境科学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署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并将从2007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请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

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

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规范项目

本规范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范如下项目: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广告经营许可证号、期刊条码、期刊名称、期刊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发行单位、总编辑、期刊出版标识(期刊编号、刊期)、版权页和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解释

本规范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负责解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

1 期刊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前2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和分类号组成。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

1.1 期刊CN规定

1.1.1 CN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规定。

1.1.2 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1.1.3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1.1.4 CN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1.2 期刊CN准则

1.2.1 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CN。

1.2.2 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1.2.3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

1.2.4 CN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识信息。

1.2.5 CN分类号应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为准,不能任意跨学科更改和刊印时省略。

1.2.6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CN给其他期刊使用。

1.2.7 C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2 期刊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以ISSN为前缀,包括一位校验码在内的8位数字。由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给每一种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的唯一识别代码。

2.1期刊ISSN规定

2.1.1期刊社应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期刊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记表复印件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ISSN。

2.1.2 ISSN执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1.3获得ISSN的期刊应持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颁发的ISSN证书并在该中心数据库注册。

2.1.4 ISSN应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权页或封底上。

2.2期刊ISSN准则

2.2.1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应申请ISSN,期刊更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后申请新的ISSN。

2.2.2 一个ISSN应与该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

2.2.3 一个ISS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

2.2.4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ISSN。

2.2.5 ISS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

3 期刊条

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范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期刊条码由前缀码977(3位)、数据码(ISSN前7位)、年份码(2位)、校验码(1位)以及附加码(2位)组成,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制作。

3.1期刊条码规定

3.1.1 期刊条码执行《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和GB/T 16827-1997《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等相关规定。

3.1.2 期刊条码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统一负责制作。

3.2期刊条码准则

3.2.1 期刊条码应与该刊的ISSN及刊名保持一致。

3.2.2 一种期刊的条码只能用于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期刊条码。

3.2.3 期刊条码的附加码应与期刊出版的刊期和(或)出版的年份、月份或期号保持一致。

3.2.4 期刊条码可以通过相关设备识读。

3.2.5 期刊条码应印在规定的位置,印刷质量和色彩应清晰并便于识读。

4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4.2 期刊广告经营准则

4.2.1 刊登广告的期刊须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印在每一期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

5 期刊名称

期刊使用的名称,包括期刊中文刊名和外文刊名。

中文期刊使用中文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外文期刊使用相应语种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少数民族语文期刊使用相应语言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

5.1 期刊名称规定

5.1.1 期刊名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相关规定。

5.1.2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5.1.3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

5.1.4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5.1.5 期刊名称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等处。

5.2 期刊名称准则

5.2.1 期刊刊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同时为该刊名分配CN。一个刊名对应一个CN为一种期刊。

5.2.2 期刊刊名变更须经批准并获得新的CN;未经批准不得在刊名中增加、删减和更改字词。

5.2.3 一种期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不得使用同一个CN出版不同刊名的期刊,如:

◆一种期刊不能以增加类似版别方式,分别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一种期刊不能以“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教师版”、“学生版”等字样,交替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一种教育辅导类期刊不能分别使用“XX年级”、“小学版”、“语文版”、“英语”等字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5.2.4 期刊名称应出现在封面和版权页等处。

5.2.5 期刊刊名应明显于期刊封面的其他标识性文字。

5.2.6 期刊名称在封面、版权页、封底、书脊等处应保持一致。

5.2.7 期刊外文刊名的翻译应准确并与中文刊名保持一致,不能使用不相关的外文名称。

6期刊主要责任单位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包括期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

6.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规定

6.1.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6.1.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变更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6.1.3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

6.1.4 期刊出版单位须与主要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

6.1.5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

6.2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准则

6.2.1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6.2.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名称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

6.2.3 未经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杂志社)的期刊,出版单位应标识为:“XX编辑部”。

6.2.4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的所在地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7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

印刷单位是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可以印制期刊的机构。

发行单位是承担期刊发行的部门。

7.1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规定

7.1.1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

7.2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准则

7.2.1期刊印刷单位和发行单位的刊印不应省略。

8 期刊总编辑(主编)

总编辑(主编)是主持期刊编辑和终审等工作的负责人。

8.1 期刊总编辑(主编)规定

8.1.1 总编辑(主编)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

8.1.2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

8.2 期刊总编辑(主编)准则

8.2.1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

8.2.2 期刊上不得出现多个总编辑(主编)。

9 期刊出版标识

期刊出版标识包括期刊编号、刊期、期刊版式设计等。

期刊编号指期刊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所采用的卷、期、年、月标识。

期刊刊期指一种期刊每年出版的频次。

9.1 期刊出版标识规定

9.1.1 期刊出版标识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9.1.2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9.1.3 期刊应按批准的刊期出版。

9.2 期刊出版标识准则

9.2.1 每期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等处的年、月、期号标识不能省略。

9.2.2 期刊的年、月、期号标识可采用卷号和(或)总期号方式标识,凡采用卷和总期号标识的期刊,其卷号和(或)总期号应连续编排,不应随意更改,不得使用总期号和卷号代替年、月、期号。

9.2.3 同一期刊每年出版的各期不得分别独立设置编号体系交叉出版。

9.2.4 一种期刊的每一期应为一册。

9.2.5 任何期刊不得以不同刊期或增加刊期频率方式变相出版两种以上期刊。

9.2.6 期刊不得随意脱期出版,不应任意增减出版刊期。

9.2.7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的版式设计风格应基本保持一致。

9.2.8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各期的幅面尺寸应保持一致。

10 期刊版权页

期刊出版情况的记录,列载供国家版本管理部门、出版发行单位、信息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版本资料。

10.1 期刊版权页规定

10.1.1 期刊版权页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0.1.2 期刊版权页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0.2 期刊版权页准则

10.2.1 期刊须设立版权页,版权页位于期刊正文之前,也可设在期刊封底上。

10.2.2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各个项目应完整。

10.2.3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项目应与封面或封底上记录的相同项目保持一致。

11 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版权页规定的记录项目之外,在期刊封面或显著位置上对期刊进行宣传的文字。

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规定

1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1.1.2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11.2 期刊标识性文字准则

11.2.1 期刊标识性文字不得使用毫无实据的、过于夸张的宣传语言,如:“世界排名第X名、“全球发行量最大”、“中国唯一的”、“XX领域最早期刊”、“获奖最多”等。

11.2.2 期刊刊名的补充文字说明、期刊内容宣传等标识性文字不得明显于期刊刊名,不得通过颜色、位置等手段突出显示。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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