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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开展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来源:教育研究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9/21 17:38:45

一、为促进我院科研水平、教学质量的提高,活跃我院学术气氛,特制订本规定。

二、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积极从事学术活动,完成科研工作量。

三、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 人员,凡高级职称的,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以上公开的学术讲座,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人员和教辅及其它系列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两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公开的学术讲座,这方面的情况,作为晋升职称、晋级、评奖的依据之一。

四、学院鼓励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外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各种名副其实的,具有一定学术档次的学术会议(事先须经所在部门及学院领导同意)。个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在个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与所在部门商议解决。

五、学院支持各系部聘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所需费用主要从院科研经费中开支,拟定为:各系每年可聘请1名专家前来讲学。

六、各系(部)处室领导须高度重视本部门学术活动的开展,于每期开学后三周内将本期学术活动计划交教务处科教科,并于年终时将本部门该年度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交教务处科教科,作为评选该年度科研工作奖以及获得学院下年度科研经费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七、凡是涉及政治理论的人文社科报告,要事先经过政治理论课教研室审批,其观点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立场,符合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不允许有违背上述原则的观点在学术讲座上发表。

八、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科教科负责解释。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电话:0832-2262348(院办)2265927(招生)2101395(成教)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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